近日,山東青島平度市應急管理局對青島某某氣體有限公司作出處罰,該公司因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或者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被依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罰款11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858元。
據公示平臺顯示,處罰決定書文號為(魯青平)應急罰〔2025〕34 號,處罰決定日期為2026年2月14日。經核查,青島某某氣體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繼續經營的違法行為。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第 54 號第A檔,平度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上述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事關公共安全,無證經營不僅違反法律法規,更對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此次處罰彰顯了監管部門對危化品領域違法行為“零容忍” 的態度,也警示相關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合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