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近日,云南梁河大隊在鎮瑞線K113+750米處執法時,發現一輛運輸29.5噸0號柴油的半掛車(云****8/云****0掛)僅駕駛員一人值守。經核查,該車所屬的某某有限公司雖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但原定押運員張某某因重感冒缺位,且未安排替代人員隨車。執法部門認定該公司違反危險品運輸安全規定,依法立案查處。

處理依據:該企業在運輸危險物品過程中未配備押運員,構成“運輸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理依據: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的規定應受處罰。鑒于企業屬初次違法、及時補配押運員完成整改、主動減輕危害后果,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從輕情形,參照《云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一條,決定從輕處罰。
處理結果:對某某公司作出 “責令改正 + 罰款” 的行政處罰。